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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酒店“潜规则”了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3/19 19:14:45 文章来源:江门日报

“哥登堡酒店的广告上说,消费满2000元送‘金猪’,可我消费了2422元也没有获送‘金猪’,因为我消费后拿了发票,酒店工作人员说,这是酒店‘规定’的。”消费者方小姐气愤地说。

3月18日晚上,方小姐一行人到哥登堡酒店吃饭,进入酒店时,看到酒店打出消费满2000元送“金猪”的广告。消费完结算时,共消费2422元,方小姐付款,酒店也给了发票,但是,却不见“金猪”的踪影。

3月19日上午,方小姐致电该酒店的工作人员询问为何没有“金猪”送,连续找了几个工作人员,不是说“不知道”,就是说“再问问”,其中,哥登堡酒店营业部的蔡先生,把自己的手机号留给了方小姐,称搞清楚后回复。

3月19日下午14时许,方小姐致电蔡先生,蔡先生表示,由于方小姐消费后拿了发票,所以,消费2000元送“金猪”的活动就不能参加。蔡先生说:“公司是这样规定的。”他同时也表示,方小姐如果想参加送“金猪”的活动,就必须把2422元发票“8个点的税打回来”,即需要再付给哥登堡酒店193.76元。

蔡先生表示,发票加上“金猪”就有400多元,方小姐消费“2000多元,我们能赚到你多少钱呢?”

方小姐说:“酒店打广告的时候,没有注明拿发票不送‘金猪’,就应该送‘金猪’。既然酒店有此条件,就必须在广告里注明。”

●律师说法: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山律师表示,消费者在酒店内消费后,酒店给消费者发票是酒店的义务,不能给了发票就不履行承诺。该酒店广告内容有虚假广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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