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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澄清合同法误区:长期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4/1 22:09:54

     8月15日,由国家劳动保障部支持举办的“易才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高峰论坛”全国巡讲来到南京,全国人大、国家劳动保障部、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表示,当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上,特别是合同解除、抵押担保、适用范围等方面,人们存在很多误区亟待澄清,否则,一旦施行,这些模糊的问题很容易伤害对方的权益。
法律允许“惩罚性解雇”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其中三种情况下必须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即长期合同。不少劳动者据此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终身合同,相当于“铁饭碗”,再无后顾之忧。
    “事实上,这是一种可怕的误解。”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实际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一种是惩罚性解雇,一旦员工出现触犯刑法、兼职影响到本单位工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因失职造成较大损失等情形,单位就可以解雇。
    彭光华进一步解释指出,惩罚性解雇的决定权在企业,它可以找到成千上万种理由,有时简单到就因为一根头发。我们就遇到这种情况,在一个面包生产车间,一根头发被揉进面包,工人没发现,结果被消费者投诉,进而传遍销售连锁店,品牌损失重大,这时单位就可以开除你。再比如在一个团队协作单位,旷工一次,结果造成工作链条断裂,单位可以解雇,等等。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易碎品”,一点儿不是“铁饭碗”,这要劳动者踏实工作,才能保住它。
工作服应由单位无偿提供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禁止一切抵押担保。有用人单位提出,是不是可以等员工进入单位后,再收取押金?单位经过与员工“平等协商”,他愿意交押金,是不是可以收呢?
    彭光华教授指出,《劳动合同法》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财物,是贯穿整个用人过程的,不仅在招用、录取时不可以收,就是在用工过程中,员工同意交,也不能收,单位收了就违法。再比如,劳动者经常遇到的收取工作服押金,也是不允许的,特别是保安、清洁工、道路维修人员等,只要是在工作中,单位要求必须穿的,那服装就是工作必需条件,应由单位无偿提供,不得收取押金。
    在抵押担保规定涉及的人群中,出租车行业引人注目,眼下的哥的姐们交押金的比比皆是。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表示,出租车行业比较特殊,关键是看产权和经营权归属,如果出租车的产权、经营权全部是出租公司的,司机只出卖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不能收取押金。其他情况则要具体分析,是承包关系、租赁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前者是可以收的。
事业聘用合同视同劳动合同
    与此前的国家劳动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调整范围,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外,其他人员都适用该法。眼下,包括江苏在内的高校,正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教师改为聘用制,因此不少人认为,学校聘用教师,双方签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不受该法约束。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认为,除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外,全国还有两三千万事业单位人员,其中教育、卫生、文化、科技领域占大头,他们的聘用制员工也是劳动者,双方签订的所谓“聘用合同”,跟劳动合同相比,确认的都是劳动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就应依照该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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