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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规避单位责任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4/1 22:09:22 文章来源:常州日报

在常州某公司干了三十多年的李某,近碰到了不解事:从来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突然拿了份劳动合同要他签,而且奇怪的是,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竟然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日前,以为单位“卖”了他的李某赶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

  据李某称,他19岁来到我市,今年已五十出头,一直在某单位工作,但从未签过劳动合同。今年2月28日,单位提出要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签合同的单位却是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这让李某很不理解。

  劳动监察部门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李某,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两倍工资。而一旦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就得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便又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于是,一些用人单位想到了一个“变通方法”: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单位工作,这些单位以为这样做,既可明确与劳动者间的用人关系,又避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所在单位打的就是这样的如意算盘。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92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灵活选择不同的用工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用工方式,都得合情合法,别试图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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