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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已实施单位裁员上报制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3/6 23:06:17

      国务院日前下发通知,强调用工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记者昨日获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此下发通知,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在实施当中。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此次强调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虽然《劳动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起就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企业裁员的条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操作细则并未详细规定。针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产生的影响,今年1月,本市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对企业裁员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需出具“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说明。同时,企业还需出具“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根据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其余企业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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