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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推出产权式酒店新办法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2/15 9:46:12 文章来源:酒店专业人才网

据爆料,《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在国内率先把产权式酒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对产权式酒店的定义、产权式酒店的用地性质和用地期限、建设标准、客房预售和产权登记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1.产权式酒店不低于三星级《办法》允许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并要求产权式酒店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办法》确定,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客房产权人;通过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的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酒店产权人,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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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建筑面积销售,《办法》中规定,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应标明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售、销售,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预售、销售。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
  
3.住宅用地可兼建产权式酒店,根据该《办法》,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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