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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失火“毁容” 婚宴定金咋办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1/13 9:34:36 文章来源:中国酒店人才网

当事人:包某、沈阳某酒店
记者手记:如今酒店喜宴生意格外红火,如果赶上节假日,更是需要提前一年才能订到。那么,如果准新人所订的酒店发生意外,已交的定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结婚是人生一等一的大事,无论是新郎、新娘,还是双方家长,都想把喜事办好,图个吉利,可往往人算不如天算,比如酒店方面出现意外而不能满足喜庆吉祥的要求,想要另订酒店,婚宴定金还能要回吗?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起退婚宴定金案件已经审结,酒店终退还新人全额定金75000元。
2010年8月16日,包某与沈阳一家大酒店签订婚宴预订书,约定于2011年6月18日在该酒店举行婚宴。包某需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全部可预计费用的50%作为婚宴定金。之后,包某按约交付婚宴定金75000元。
不料,不久后该家酒店意外失火,其外观已被烧。包某认为,酒店已经没有了签合同时的内在和外观形象,将会严重影响婚宴的喜庆气氛和前期拍照影像资料的喜庆形象。结婚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选择在大酒店举行婚礼,要的就是富贵、吉祥、如意。而现在酒店意外失火,反而变得“不吉利”了。思来想去,包某还是决定把婚宴改在别的酒店。
然而,包某退定金时却遇到了麻烦。酒店不同意包某退定金的要求,终双方因协商不成而闹上法庭,
酒店方面对于不退定金的解释是:虽然发生大火,但酒店很快就能把外观修复,而且内部设施并没有过火、毁损,对婚宴的喜庆气氛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况且双方有合同约定,如果包某退婚宴,75000元定金就不能退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案,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可称之为“公序良俗”,即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按我国民间传统风俗,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但婚宴的日期选择在良辰吉日,婚宴的地点亦要体现喜庆的气氛。
本案中,包某所选酒店意外失火,造成酒店外观和部分内部设施损毁,确实影响婚宴的正常举行。法院遂判决酒店返还包某婚宴定金75000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酒店方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发生意外失火,造成酒店外观和部分内部设施损毁,对酒店外观进行修复过程中所设立的围挡及脚手架等相关设施,确实影响婚宴的喜庆气氛和前期拍照影像资料的喜庆形象,已不具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外观形象,已不能实现包某在签订婚宴合同时想要实现的合同目的,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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